法律快譯通

900萬買公寓樓下是凶宅 毀約賠70萬怒告房仲也輸了

依照內政部函示,凶宅的定義為專有部分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才算凶宅。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依照內政部函示,凶宅的定義為專有部分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才算凶宅。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屋買賣除了擔心房屋漏水、鄰近有嫌惡設施外,誤買凶宅恐怕是買家最不願遇到的事。北市李姓男子去年透過王姓房仲牽線,以9百多萬價格購買一處3樓公寓的2樓,簽約後隔天,李在網路上以門牌號碼搜尋,竟然意外發現,他的直下樓層,也就是1樓曾經發生過自縊死亡案,也就是凶宅。

李拒絕購買卻被買方求償,最後只好以70萬元和解,李不甘損失轉而控告仲介要求賠償付出的和解金,但仲介表示事前就提醒買方1樓是凶宅,是買方簽約後又不履行,賠錢後才遷怒於他。

★珍惜生命,若您或身邊的人有心理困擾,可撥打安心專線:1925|生命線協談專線:1995|張老師專線:1980

登入看完整精彩內容

【4周年優惠】10/31前訂閱年方案
999純金、GARMIN智慧錶、Switch等你抽!

還不是會員? 馬上註冊

訂閱看完整精彩內容

【4周年優惠】10/31前訂閱年方案
999純金、GARMIN智慧錶、Switch等你抽!

推薦閱讀

討論

規範
  • 留言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留言,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全部討論 ({{total}})
按讚最多 最多回覆 新到舊  舊到新 
看更多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