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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萬買公寓樓下是凶宅 毀約賠70萬怒告房仲也輸了

依照內政部函示,凶宅的定義為專有部分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才算凶宅。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依照內政部函示,凶宅的定義為專有部分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才算凶宅。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房屋買賣除了擔心房屋漏水、鄰近有嫌惡設施外,誤買凶宅恐怕是買家最不願遇到的事。北市李姓男子去年透過王姓房仲牽線,以9百多萬價格購買一處3樓公寓的2樓,簽約後隔天,李在網路上以門牌號碼搜尋,竟然意外發現,他的直下樓層,也就是1樓曾經發生過自縊死亡案,也就是凶宅。

李拒絕購買卻被買方求償,最後只好以70萬元和解,李不甘損失轉而控告仲介要求賠償付出的和解金,但仲介表示事前就提醒買方1樓是凶宅,是買方簽約後又不履行,賠錢後才遷怒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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