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屋「怕被騙走」做這件事40年不能賣 前妻女兒聯手告不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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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題目:宋姓男子擔心想讓女兒繼承的房子被騙走,預立遺囑,提到如何處理房產?
▸指定格式:宋姓男子先預立遺囑,房產經女兒繼承後,「_ _」給大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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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父母過世前最放心不下的,應該就是未成年子女該如何扶養長大,新北宋姓男子因為癌末,為保障才14歲的獨生女未來生活,預立遺囑時另外採取相關措施,讓女兒繼承的房子整整40年只能由她跟叔叔居住且無法變賣。宋過世後,他的陸籍前妻與獨生女聯手提告想要回房子主導權,但官司接連吞敗,法界人士指出,這種做法實務上雖然不多見,但若擔心未成年子女繼承的遺產遭人騙走,也是一種安全的做法。
男預立遺囑:房產由女兒繼承、信託大弟管理40年
法界人士解釋,宋所採取的就是信託法中的遺囑信託,雖然信託法從民國85年就公布實施,但實際上會去使用的並不多,原因在於國人對於自己的財產,多傾向由自己管理,不太會透過信託改由他人管理,但現在使用者越來越多,連銀行也開辦相關業務。
根據信託法第一條,信託就是委託人把自己的財產權移轉或做其他處分,而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
士林地院調查,宋姓男子之前與大陸籍馬姓女子結婚,生下一名女兒,但在女兒5歲左右兩人離婚,馬女返回大陸,女兒則由宋與其兩個弟弟一起幫忙照顧。到了民國107年,宋癌末重病住院,擔心女兒無人照顧,加上對大弟的信任,也希望走了之後,經濟狀況不佳的二弟,也能住在他遺留給女兒的房產,順便就近照顧女兒,因此在病房中就先預立遺囑,同時房產經女兒繼承後,信託給大弟管理。
根據遺囑,宋遺留的汐止房產,在他過世後由女兒一人繼承,在完成繼承登記後就信託給大弟,信託期間為40年,沒有受託人(大弟)同意不得終止契約,至於該信託房產的管理方式,則是由二弟夫婦與獨生女共同居住,直到二弟終老為止;宋在預立遺囑一個月後病逝,房產繼承登記給女兒後就信託登記給大弟管理。
前妻聯手女兒提告遺囑無效 稱信託架空繼承權
宋去世隔年,前妻竟跨海來台與女兒聯手,對受託人、也就是自己的前小叔提出民事告訴,請求法院確認前夫的遺囑無效,並要把信託登記塗銷,前妻主張,這種信託40年的做法,女兒得等到50多歲才能實際繼承該房產,根本架空女兒的繼承權,也損害女兒的特留分,且她照顧女兒並同住,不至於會有房產遭騙走的狀況,而且前夫預立遺囑時,過程有瑕疵,應屬無效。
受託人大弟則主張,他相信哥哥是希望離世後,他能遵照遺願運用與保護相關遺產,不被有心人士奪取,才會預立遺囑,大弟告訴法官,哥哥與馬女結婚後,經濟狀況不佳,為了照顧妻子在大陸的家人,還陸續向他借了100萬元給馬女在大陸購屋,兩人離婚後女兒也由哥哥與他們兄弟一起扶養,馬女很少過問女兒生活並返回大陸工作,哥哥預立遺囑時有找來家族長輩作證、專業代書執筆,程序都合法,至於信託內容也沒有侵害姪女的繼承權。
法官判敗訴 認遺囑有效、繼承權也未受侵害
法官調查,宋男生前預立遺囑,是由他人執筆的代筆遺囑,經證人、代書作證及醫院病房紀錄,可見宋是在意識清楚下所預立的遺囑,應屬有效,至於信託年限,代書作證說,是因為宋男詢問要如何保留房子給女兒與二弟繼續居住,他才建議可採信託方式,時間可以自由決定,且信託財產不會被查封拍賣,至於信託40年是宋男主動提議的。
法官認為,宋男的預立遺囑,約定信託40年並非剝奪女兒的繼承權,等信託屆滿,女兒還是個54歲的中壯年人,房產也是她一人獨有,因此繼承權、特留分等並未受到侵害,加上宋的信託目的,是希望房產能保留給女兒與二弟夫妻居住,也算是一種遺產使用的遺贈,因此信託行為並未違反善良風俗等無效條款,判決馬女與女兒敗訴,後來兩人上訴至高院還是敗訴。
房產、證券都可信託 但年限不能無限擴張
法界人士指出,信託40年乍聽之下很久,但其實此案法官應該考量要照顧女兒及二弟,讓他們有地方住,也懂得宋姓男子的憂心之處,「怕房子被騙走」,因此以信託方式來「釘」住房子不給賣,但是信託年限也不是可以無限期擴張,過去台中高分院也有件判決,是判決信託登記無效,因為信託期限長達60年,等信託結束時繼承人都已經百歲人瑞,根本活不了這麼久。
「其實信託圖的就是一種保障」,法界人士分析,不管是房地產、金錢、有價證券或保險金等,都可以交付信託,信託對象可以是他人、銀行等,像上述案例是擔心未成年子女拿到房子後,可能會被騙,也有富豪擔心子孫揮霍,把遺產交付銀行信託,繼承人只能領零用錢,不能一次花光光,也有獨居長者擔心未來失智,乾脆先把自己財產交付銀行信託,以月領方式保障下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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