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萬象

辯「外遇的人不得訴請離婚」違憲 法界:該計較的不是誰錯得多

夫妻向法院訴請離婚受到「可歸責一方不得提離婚」的限制。示意圖/ingimage
夫妻向法院訴請離婚受到「可歸責一方不得提離婚」的限制。示意圖/ingimage

夫妻間沒了感情,最終會走向離婚一途,雙方私下喬不攏,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過我國民法規定「對婚姻破綻要負較大責任」的一方不可以提訴訟,只有「責任較輕」的人才能訴請離婚。

民法1985年大修法,增列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認為不准「可歸責一方」訴請離婚才公平,法條施行至今37年,但法官朱政坤和2名人夫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將公開言詞辯論,是繼宣告通姦罪違憲後,再度挑戰國人對婚姻的觀念。

鴻翔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長秦季芳認為,想離婚的夫妻若要計算誰錯的多,反會出現僵局。而律師陳清怡說,如果判決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可責性規定違憲,則應該先讓所謂「可責性低」或「沒有錯的一方」降低剝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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