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譯通/對父重大虐待卻仍保有遺產繼承權 缺這要件法官也沒轍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與侮辱是會喪失繼承權,但還得被繼承人開口明示拒絕某人繼承才行。示意圖。圖/123RF](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2/08/07/realtime/18231997.png&s=Y&x=0&y=8&sw=1279&sh=852&exp=3600&w=800)
民法規定,子女若對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繼承權是會喪失的,目的就是希望子女能善盡孝道,但日前新竹地院在一件爭產訴訟中,母親與3名子女聯手控告小兒子,請求法官確認小兒子的繼承權不存在,雖然法官查出小兒子曾多年未探視父親,已經構成重大虐待,但還是保住對過世父親的遺產繼承權,法界人士說,要用重大凌虐或侮辱來訴請喪失繼承權,必須還要有另一要件,雙管齊下才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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