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籍投票給親人有罪 號召遊子返鄉投票卻有正當性?
男子胡靈智2006年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並在同年6月的村里長選舉支持有叔侄關係的候選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認為相關法條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2、3項規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未牴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和平等權意旨,也符合比例原則,條文合憲。
憲法法庭的這起判決看似在管「公民要在哪裡投票?」考量對選舉影響大,小選舉區的選舉當選票數門檻低,如容許虛偽遷徙而取得投票權,恐摧毀民主憲政秩序;但現有法律規定真的明確、沒有爭議嗎?為了支持親戚,把戶籍遷回多年不住的老家有罪,但政治人物號召離家的遊子、學子返鄉投票卻可以?大法官作出判決後,是解決問題,還是留下更多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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