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強搶限量商品被判無罪 二審大逆轉「刑法強制罪也應保護法人」
公司「法人」是否應該受到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保護?台中有民眾到百貨公司強行搶購限量品活動、遭企業提告,一審法官依過去法院見解,認為強制罪只保護自然人、不保護法人而判無罪;但二審法官舉鴻海公司1年營收6兆,堪比是3個中華民國歲收,強調法人重要性,認定強行搶購的民眾壓迫企業交易自由,依強制罪判有罪,這樣的見解,對企業而言,究竟對公司企業是好是壞?將造成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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