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出軌不能訴離?憲法保障結婚自由 也該保障怨偶好好分手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讓負心人不能主動離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3/03/25/realtime/20815021.jpg&s=Y&x=158&y=0&sw=1983&sh=1322&exp=3600&w=800)
後漢書.宋弘傳「糟糠之妻不下堂」名句流傳千百年,現行民法也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大法官最新的憲法判決認為,若夫妻間有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後,若永久不能離婚,顯然過苛,這與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不符,相關機關2年內應修正,現代人面對婚姻關係,是否也應有新的思維?當婚姻關係不再講究天長地久,除了傳宗接代、考量孩子、經濟情況外,還需要考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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