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輯】照片看歷史/呂秀蓮告新新聞 2002年獲判勝訴

前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周報要求回復名譽案,2002年4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呂秀蓮獲判勝訴。法官賴泱樺認定新新聞總編輯李明駿(筆名楊照)虛構呂副總統散布總統緋聞一事,且未經查證,即在新新聞第715期中報導「呂秀蓮鼓動緋聞,暗鬥阿扁」,嚴重侵害呂副總統的名譽,因此判決楊照必須在平面及電子等40家媒體刊登、播放「澄清聲明」及約1萬5千字判決書全文。新新聞當時表示決定代楊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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