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錢坑/文化部修法勢在必行 監委建議設藝術研習培養自辦能力
1992年,文建會(文化部前身)官員在相關委員建議下,飛了一趟費城考察公共藝術。回台後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立法時,就加了「公有建物等興辦機關應辦理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價值不得少於建物造價1%」這條。這也成為台灣公共藝術的母法。
當時解嚴未久,中央集權權力雖開始鬆動,但還未解體。銘傳大學建築系專任副教授褚瑞基認為,文建會這種條例概念根本是中央對地方下令:「你們就是要給我做(公共藝術)!」然而另一方面,台灣各地在1991年野百合學運後,開始有發展地方權力的民主想像,1994年湧生社區營造。中央與地方發生拉扯。
公共藝術運作多年慘變錢坑,諸多亂象使近年檢舉函滿天飛,監察院也展開調查。學者感慨,台灣當初學美國費城做公共藝術沒學到精髓,在中央集權陰影未散下,把費城等以城市基金出發的作法變成中央命令,造成許多單位做公共藝術只是應付了事,利益集團才有機可乘,原本追求的城市美感卻未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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