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酒駕同法條…毒駕竟判無罪 卡在這規定 輿論炸鍋
酒駕零容忍成台灣普遍共識,如果員警攔下酒駕者,酒測值超過0.25就直接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毒駕少了量化標準,除非肇事或自撞,否則難符合「無法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簡單來說,查獲吸毒開車,如果通過毒駕觀察紀錄表測試,即便採尿有毒品反應,可能到了法院,沒事機會也很高。
高雄地方法院最近有起判決,陸姓男子在車上拉K當場被員警撞見,開車逃了10分鐘,連續違規多次還超速,被警方攔下後,搜出K盤及殘渣等證物,陸男被檢方依公共危險、毒品等罪起訴。案子到了法院,陸男辯解稱被攔下時藥效根本還未發作,不能說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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