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萬象

和酒駕同法條…毒駕竟判無罪 卡在這規定 輿論炸鍋

毒駕不像酒駕有量化標準,認定上出現模糊地帶,除非駕駛肇事或被查獲、吸食毒品,才有機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要件。警方盤查示意圖。 圖/讀者提供
毒駕不像酒駕有量化標準,認定上出現模糊地帶,除非駕駛肇事或被查獲、吸食毒品,才有機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要件。警方盤查示意圖。 圖/讀者提供

酒駕零容忍成台灣普遍共識,如果員警攔下酒駕者,酒測值超過0.25就直接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毒駕少了量化標準,除非肇事或自撞,否則難符合「無法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簡單來說,查獲吸毒開車,如果通過毒駕觀察紀錄表測試,即便採尿有毒品反應,可能到了法院,沒事機會也很高。

高雄地方法院最近有起判決,陸姓男子在車上拉K當場被員警撞見,開車逃了10分鐘,連續違規多次還超速,被警方攔下後,搜出K盤及殘渣等證物,陸男被檢方依公共危險、毒品等罪起訴。案子到了法院,陸男辯解稱被攔下時藥效根本還未發作,不能說毒駕。

登入看完整精彩內容

5/26前成為年訂戶
就有機會抽最新 Macbook Air

還不是會員? 馬上註冊

訂閱看完整精彩內容

5/26前成為年訂戶
就有機會抽最新 Macbook Air

推薦閱讀

討論

規範
  • 留言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留言,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全部討論 ({{total}})
按讚最多 最多回覆 新到舊  舊到新 
看更多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