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濫用/把救護車當小黃 民眾濫用政府能罰不敢罰
根據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救護車以四大類「緊急傷病患」為主,去年全台各縣市消防局救護車出勤總件數飆破131萬件,不少人一遇到非危急病況或輕微擦撞車禍,就叫救護車送醫,形同把救護車當計程車。雖有法源依據可收費、開罰,實際卻寥寥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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