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鬥法/下】從鄭深池條款到吳東亮條款 凸顯公股管理問題矛盾難解
立法院日前決議,允許未來公股事業董事改選時,公股持股可支持自然人董事、獨立董事等非公股代表。立院92年做出公股不得支持非公股的決議,當時被形容為「鄭深池條款」,這次修改決議,則是為了彰化銀行的公、民股(台新金控)經營權之爭而來,被認為是「(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條款」,新決議儘管解決了公股在改選時配票僵化的問題,卻也牽扯出未來公股管理的矛盾與困境。
推薦閱讀
討論
規範
- 留言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留言,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全部討論 ({{total}})
按讚最多
最多回覆
新到舊
舊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