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視窗

在學時犯刑法大學設一年追訴期 撤銷學位為撇清關係?

台大也於學生獎懲辦法十八條中明訂,學生於修業期間有勒令退學懲戒事由,且於畢業後一年內被提報懲戒者,獎懲委員會仍得懲戒。圖為台大校園,人物與新聞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大也於學生獎懲辦法十八條中明訂,學生於修業期間有勒令退學懲戒事由,且於畢業後一年內被提報懲戒者,獎懲委員會仍得懲戒。圖為台大校園,人物與新聞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近年校園Me too以及論文抄襲醜聞接連引爆,台大等頂大紛紛增列學生獎懲辦法「一年追訴期」,最重可撤銷畢業證書;但學者質疑適法性,也認為這做法彷彿是藉由剝奪學位,要跟犯錯的學生劃清關係,追回學位意義不大,學校應該面對的是教育的疏漏,「畢竟他是學校教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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