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怎麼行使才不算剝奪父愛?漸進式判決不再一刀切
夫妻離異後,孩子的監護權歸一方,另一方的「探視權」該怎麼行使,才不算剝奪父愛或母愛?基隆地方法院最近有一起典型案例:一對夫妻離婚後,剛生下的女嬰由媽媽單獨監護,原本約定爸爸每周只能見女兒3小時,且媽媽全程陪同。到了女兒2歲多時,爸爸訴請希望能「每月帶回家過夜2次」;媽媽則反駁女兒太小、男女有別,堅持要等到「讀國小」才能留宿。
法官最終採納了「家事調查官」的近身觀察,判決爸爸勝訴,但並非一步到位,而是安排了「3階段漸進式會面」,並准許女兒滿5歲時,就能去爸爸家過夜。這項裁定背後,透露了哪些家事事件的審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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