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老公逼「履行同居」妻提告性侵 法官因這關鍵不受理
俗話「床頭吵床尾和」是長一輩認為夫妻解決爭端方式之一,不過,法律還是保障夫妻雙方性自主權不受侵犯,條件是任一方須提起刑事告訴,否則公權力不能啟動處置;台北市陳姓男子慣以「發生性行為」處理與妻子間的糾紛,故技重施險成性侵犯,最終在法院審理時卻以「不受理」結案。究竟法律對於「配偶間性犯罪」有哪些特殊的規定?為何即便證據確鑿,加害者仍可能逃過法律制裁?「法律快譯通」將帶您深入剖析《刑法》第 229-1 條的實務運作,釐清配偶權與性自主權的界線。
擁有最完整的聯合報
- 聯合報每日報版內容。
- 付費訂戶專屬深度報導、趨勢分析。
- 國際、軍武、財經、健康、生活風格Podcast。
推薦閱讀
討論
規範
- 留言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留言,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全部討論 ({{total}})
按讚最多
最多回覆
新到舊
舊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