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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重購自住房欲抵108萬稅 找里長背書法官揪細節不採信

想要符合自住換屋重購退稅,必須要有自住事實,稅捐機關也會嚴加查核。示意圖,與新聞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想要符合自住換屋重購退稅,必須要有自住事實,稅捐機關也會嚴加查核。示意圖,與新聞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政府為了打房祭出房地合一稅,若在短期內買賣房屋會被徵收超高的稅金,但為避免「誤殺」自住換屋族,也有例外條款可以抵稅。高雄一名陳姓婦人3年前在高雄買一戶房屋,但僅持有短短4個月,就售出房屋並買了另一戶新宅,為了符合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陳婦賣屋前先把戶籍遷入,還找了里長與2名住戶開出「居住事實證明書」,證明前屋只用於自住,欲抵掉高達108萬的房地合一稅。

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稅捐機關向政府兩國營事業部門調閱數據,發現數據根本不合理,因此還是核定陳婦需繳108萬的稅。陳婦後來以高雄國稅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結果更多非自住的細節被法官挖出,判決陳婦敗訴要繳稅。究竟稅務機關如何抓到該屋無自住事實?聯合報數位版本周法律快譯通專欄,將為讀者詳解,歡迎訂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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