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譯通

機械車位屬個人專有可自由使用 他停超重車卻被判賠5萬

沈姓車主將超重車輛停放上層車位,導致下層車位下陷,法官判不准再停。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沈姓車主將超重車輛停放上層車位,導致下層車位下陷,法官判不准再停。圖為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若是買房在集合式住宅大樓,由於土地面積有限,地下停車場不少都會採用機械式停車位,以增加車位數量,但機械車位牽涉到設備與共用等問題,往往也是社區住戶出現糾紛的常見原因。台中一處社區地下三樓就裝設機械車位,一個位置可停上下兩台車,但上層的沈姓車主不顧社區規定,硬是把超重的車輛停入車位,導致下層黃姓車主的停車板因此下陷數公分。

黃姓車主擔心未來停車安全出狀況,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沈未來不得停放超重車輛,但沈竟反告請求法院禁止黃繼續使用下層車位,還在訴訟中把黃酸了一頓,結果最後沈不但輸了官司,被法院要求未來不得將超重車輛停放進上層車位外,還得另外賠償黃姓車主5萬元。為何法院可以限制個人使用專有部分?這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哪條霸王條款有關?本周聯合報數位版法律快譯通專欄,將為讀者詳解,歡迎訂閱分享。

登入看完整精彩內容

5/25前訂閱優惠749/年
再抽萬元Brother旗艦版標籤機

還不是會員? 馬上註冊

訂閱看完整精彩內容

5/25前訂閱優惠749/年
再抽萬元Brother旗艦版標籤機

推薦閱讀

討論

規範
  • 留言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留言,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全部討論 ({{total}})
按讚最多 最多回覆 新到舊  舊到新 
看更多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