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譯通

社區騎樓擺攤害死人...老闆遭判1年 為何管委會卻免責

騎樓本來就是供公眾通行之用,而且社區管委會對於公眾通行的區域,理應負管理維護相關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卻可以免責。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騎樓本來就是供公眾通行之用,而且社區管委會對於公眾通行的區域,理應負管理維護相關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卻可以免責。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在台灣,騎樓亂象是一道難解的交通考題。4年多前,高雄就發生一件路人被某社區一樓的肉圓店,於騎樓設置的地上排水管絆倒摔死的意外,雖然肉圓店老闆已經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法院也判決老闆要賠償家屬400餘萬元,但家屬認為,該社區管委會對於供公眾通行的騎樓,有管理不當之責,因此請求連帶賠償,未料,法官在審理過後,不管是一審或是二審,都判決管委會沒有責任。

騎樓本來就是供公眾通行之用,而且社區管委會對於公眾通行的區域,理應負管理維護相關責任,為何該社區一樓店家在騎樓擺放營業器具,導致行人跌死,卻無民事賠償責任?本周聯合報數位版法律快譯通專欄,將為讀者釋疑,歡迎訂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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