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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職陸配不教而殺 賴政府偷渡兩國論才是毀憲亂政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早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卻因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解除村長職務,村民為她抱不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早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卻因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解除村長職務,村民為她抱不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出身四川、28年前嫁到台灣的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雖然17年前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但因內政部查核發現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8月1日起遭解除職務,成為全台首位因陸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里長。

對於「依法解職」,內政部搬出「國籍法」表示,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未依規定辦理,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公職,解職處分效力,自其就職日起生效。

上述規定,若用於其他「外國」,應無爭議;然而,兩岸之間硬用「國籍法」,於憲於法,都有不小的爭議。

於憲部分,依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並非兩國,儘管獨派及民進黨或其支持者並不認同,但憲法相關條文的白紙黑字,除非修憲改去,否則無法抹去兩岸目前仍屬特別關係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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