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萬象

錄影蒐證放網公審惹禍 滿足3條件就會侵害肖像權

當民眾面臨不法、糾紛或暴力行為有錄影蒐證的權利,但取得影像後應避免侵害他人肖像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當民眾面臨不法、糾紛或暴力行為有錄影蒐證的權利,但取得影像後應避免侵害他人肖像權。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一名女子不滿照顧爸爸住院到往生過程,與大嫂一家人發生糾紛,將衝突過程上傳臉書「爆料公社」,大嫂感覺遭到公審,深受其擾、精神損害、嚴重失眠,提告求償;法院一審認定PO網的女子以公審方式評斷家庭糾紛,與公共利益無涉,已侵害肖像權,判決應賠償3萬元。

律師呂俊杰指出,肖像權指個人肖像是否製作、公開,由何人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均有自主決定權;從蒐集、使用、傳遞、公開,每個環節都應獲得當事人同意,否則恐將負擔刑民事責任,換句話說,即使友人同意拍照,最好也要經過同意才能上傳網路。

推薦閱讀

討論

規範
  • 留言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留言,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報有權逕予刪除留言、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留言。
全部討論 ({{total}})
按讚最多 最多回覆 新到舊  舊到新 
看更多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