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涉貪緩刑可再任 免刑卻永不錄用 法界:輕重失衡

張姓受刑人2年多前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想在監獄裡快活過日子,花5000元買通陳姓約聘雇管理員,2人均被訴貪汙罪,陳自首後繳回犯罪所得,法官雖判「免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卻永不錄用。屏東也有一名任職鄉公所的蔡姓男子浮報交通費,經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屏東地院一審緩刑2年,蔡男上訴,二審認為情節輕微改判免刑,卻也同樣面臨免刑判決反而讓他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機會。
法界人士分析,明明是輕判卻成「變相懲罰」,還不如「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即可再任公職,這樣輕重失衡的問題,法界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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