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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被譽為「最有感司改」,明定勞動事件除非有特殊情形,起訴前應經由法院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成員包括承辦案件的勞動專業法官和對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的「勞動組勞動調解委員」、「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3人,施行第一年勞動調解平均終結日數是47.87日,調解成立率超過六成。...
許多人對去年元旦上路的勞動事件法期待甚深,希望可以改變勞工在訴訟上弱勢地位,尤其針對解僱爭議,法條中新增判決未確定前,法院可命雇主讓勞工恢復原薪原職,讓勞工不用在沒有收入狀況下打官司。不過執行1年來,即使法院要求資方給薪、恢復工作,但目前案例資方都只做半套,只給勞工薪水,不讓勞工提供勞務,是新法上路最大缺憾。...
勞動事件法109年1月1日上路,這一天,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就向桃園地方法院遞狀,向長榮航空公司提起不作為之訴,主張長榮航空公司不得對108年參與罷工的空服員,停止員工優待機票三年(2019年7月到2022年7月)使用權益。這是首樁針對勞動事件法不作為之訴集體案件,受理案件的正是當年任職司法院民事廳廳長,一手推動草擬勞動事件法立法的桃園地方法院院長邱瑞祥。
勞動事件法的全新訴訟機制去年上路實施,一年過去了,勞工不害怕打官司了嗎?資方力量變小了嗎?還是恐龍判決更少了?參與其中的司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到勞資調解委員,大都同意新法對勞動爭議案件產生正向改變,相信未來勞動訴訟案件的恐龍判決一定會變少。